為妥善處置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有關金融債權債務,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近日聯合發布《關于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鋼鐵煤炭企業合理資金需求、加大對兼并重組鋼鐵煤炭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主動去產能的鋼鐵煤炭困難企業進行貸款重組等13項具體措施。
意見提出,對技術設備先進、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不得抽貸、壓貸、斷貸。
意見明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自主決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對能產生整合效應的鋼鐵煤炭兼并重組項目采取銀團貸款等方式,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對符合并購貸款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并購交易價款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意見提出,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動去產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但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前提下,可以進行貸款重組,調整貸款結構,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利息。
另一方面,對于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意見要求對其嚴控信貸投放。對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違規新增產能的企業,停止貸款。并且,意見進一步提出,堅決停止對落后產能和“僵尸企業”的金融支持。
意見提出,對資產負債率較高、在國民經濟中占重要地位、具備發展潛力的鋼鐵煤炭骨干企業,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設立的符合規定的新機構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開展債轉股工作,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改進公司治理結構。
意見明確,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鋼鐵煤炭企業的脫困發展,支持產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特別是地方政府成立的產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入股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但資產負債率較高的鋼鐵煤炭骨干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此外,意見還提出,妥善處置涉及鋼鐵煤炭企業的不良資產,依法維護涉及破產清算鋼鐵煤炭企業的金融債權,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等措施。
意見提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等應及時公布行業發展情況、產業規劃調整方案、“僵尸企業”、涉及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企業和項目名單,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好“有保有控”的差別化信貸政策。